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结合当前事业单位改制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公办学校改制。自改制基准日起,现有财政供养编制自然减员后,编制收回,不再增加。所需人员采用市场机制聘用。选择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可给予土地、办学经费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进行政策引导鼓励存量公办学校通过校企合作、集团办学、股份制等形式,逐步走一条办学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路子。

  第五条 政府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各类人才。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 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其设置标准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没有相应设置标准的,按照省、市教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加注民办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的域名、字号,不得冠以“中华、中国、河南”等字样。未经洛阳市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和市民政部门核准不得冠以“洛阳”字样。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办学层次分别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