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政〔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洛阳市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均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大力开展招校引资工作,根据教育规划完成目标任务。
第四条 民办学校属于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
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落实“一保三放开”原则,基础教育以政府投资为主,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民间投资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