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条件:
1.设计单位具备《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设计人员取得《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2.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已委托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6.防雷装置经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查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发布)第
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发布)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
五条、第
十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