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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1.申报单位已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原则要求水平距离为气球施放高度的1倍以上),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包括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联系方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5.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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