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养护参照县道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状况编制,分别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设专、兼职养护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专业养护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标准化。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中。业务考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通或者断交绕行措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或中断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的道路用地应当栽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道路。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花草不得随意砍伐或损坏。确需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民委员会对村道管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充足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监督和路政执法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