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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11年3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2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高投资补助标准等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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