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2011年3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 2011年7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对《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一、对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条款中所有“小城镇”修改为“城镇”。

  二、对《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被取消或修改的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

  三、对下列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大型、中型和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别不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和五年。采矿许可证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距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