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航空公司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经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后,由航空公司将航线航班及营运情况、风险预测等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补助。
  (一)直航航线航班补助标准。
  1.每个往返港澳台的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8%予以补助,第三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5%予以补助。
  2.亚洲区域的国际航线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5万元,第二年补助4万元,第三年补助2.5万元;航程2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8万元,第三年补助5万元。
  3.其他国际航线航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机场所在地政府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国内重点航线航班补助。
  (一)每个往返直航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贵阳市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6%予以补助,第三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机场所在地政府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补助。
  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或县(市、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30%予以补助。

第四章 补助的申领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航线航班的补助,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
  第十三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航空公司向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以下材料,经核实后报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新开辟或恢复航线航班有关证明;
  (三)地方政府航线航班补助拨付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的补助由支线机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地方政府(行署)对航线航班补助的有关资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