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翻建跨度不超过6米的平房项目可选择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进行工程设计,也可选择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工程设计。区县组织专家对工程设计进行抗震节能措施审查。
新建翻建项目可以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队伍进行施工,或者委托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七条 单项改造项目提倡集中建设,统一确定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农户可以确定施工单位、注册专业人员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委托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并经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认可。
第十八条 综合改造项目需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 提倡本市村镇建筑工匠承揽新建翻建和单项改造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增加农民劳动收入。
第二十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定期发布农民住宅主要建材产品供应商名录,对名录中涉及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告,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农民选用。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翻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农民个人或村委会应按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制度,作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人员要每月按时填报项目进度信息(附3、附4),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中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节点部位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同时对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按改造标准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将已完成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确认,并将各方签字的《分户验收信息表》(见附5、附6)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将核查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区县新农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区县新农办将完成审核的项目报市新农办,经市新农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新农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户数拨付其余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专业指导工作,对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安全质量流动巡查工作机制,巡查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结构质量、节能措施上,可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对于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力度。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技术指导资料,加强全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组织对村镇建筑工匠和基层建筑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综合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本地建设的技术和措施及时总结,为扩大推广积累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县政府可依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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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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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地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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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地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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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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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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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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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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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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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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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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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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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
| □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注:已婚必须填写配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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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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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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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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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牌号(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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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家庭纯收入
| □5000以下 □5000-1万 □1万-1.5万 □1.5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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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类型
| □普通
□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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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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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种类
| □新建 □翻建
| 改造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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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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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翻建类请填写拆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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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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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实心非粘土砖砌体结构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
□混凝土框架结构
□轻钢轻板结构
□保温砌模建筑结构
□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
□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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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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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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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确定方式
| □设计单位
| □专业注册人员
| □图集 □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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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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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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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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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注册人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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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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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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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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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方案图标集编号
| □09BN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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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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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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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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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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