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各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党建、精神文明、信息、网站、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接待、财务、后勤、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的行政事务,督促、反馈重要事项的落实;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及民族宗教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负责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闽南佛学院加强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联系佛教界人士;监督检查佛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
(三)业务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市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监督检查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