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2);
(四)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样式参见附件3);
(五)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明确该多点执业的起止时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需要延长多点执业时间的,应当于多点执业时间结束前15个工作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拟取消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其在该机构多点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4);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涉及到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第一执业地点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当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只能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