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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聘请经济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厅审批;因地质情况变化需调整工作部署,且不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字后报项目办审批。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找矿发现、重大问题均需提交项目专报。工作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统计报表报送项目办。

第六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其依据是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批复意见、设计调整批复意见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野外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办具体承办,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协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项目办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项目办编制验收计划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审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野外工作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全部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
  (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按有关规定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三级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样品进行了内、外检查,样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野外工作验收后,验收组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并评定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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