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立项指南;
(二)承办项目立项论证;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
(四)拟定项目任务书;
(五)拟定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
(六)承办项目监督检查;
(七)承办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八)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事务(包括简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项目有关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责:
(一)配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查;
(二)依法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必要的外部环境关系,积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
(四)参与项目野外工作验收;
(五)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属地勘局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局属各地勘单位项目选区选点,并负责系统内部项目立项申请书、设计、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系统内部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项目质量监控管理体系,并配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开展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四)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项目设计;
(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编制项目成果报告;
(五)汇交项目成果资料,按要求保管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年度立项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编制立项申请书;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地勘项目,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
(三)省属四个地勘局对所属地勘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项目办;其他地勘单位申报的项目经本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办;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地勘项目直接报项目办。
(四)项目办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重点为:是否符合各类规划、是否符合立项指南要求、是否有矿权重叠和建筑物压覆情况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