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
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85号文件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第一次修正;大政发[2000]74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次修正)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30号文件公布;大政发[2002]23号修正)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修改为“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修改为“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简称市运管处)”。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拒不接受检查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
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59号文件公布;市政府令第48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