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意向成立直至办理工程财务决算的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五、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工程决(结)算等的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六、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定。
七、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技术、新工艺等特殊情况,需对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委托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颁布后执行。个别补充定额也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测算编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颁布后执行。
八、各级建设、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