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
(一)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结存的墙改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