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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0〕6号)


  为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有效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坚持基层基础,不断改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平稳,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消防组织体系,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四)消防组织体系。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季度例会制度,研究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行政村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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