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并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
(八)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九)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暂停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二)发生安全事故;
(三)电梯故障率较高,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四)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巡视,确保电梯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决定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