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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发放小组(5人以上)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救助资金和资金发放花名册(资金发放花名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统一制式填报);
  (二)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等),到指定地点,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三)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存档。
  第八条 上门入户发放程序:
  (一)发放小组(两人以上)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救助资金,持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走家入户发放,救助对象应现场签名盖章领取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完毕,发放小组将资金发放花名册(原件)交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存档。

第六章 资金安全管理

  第九条 集中发放现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公安警务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条 上门入户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派车接送发放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资金当日未发放完,数额较大的交金融机构代存;数额较小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放保险柜专人保管,个人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对于预发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在预发期内,城乡困难居民家庭收入和人员发生变化,需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救助标准、停发救助资金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审核,防止出现漏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经费,便于各级民政部门正常工作开展。

第七章 资金发放监管

  第十四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擅自改变救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任何债务、税费,不准滞留、截留,不准人为拖延救助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救助对象负担。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到位、发放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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