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教育、冬季取暖专项救助资金;
(七)城市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
第三章 资金发放时间
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日为每个发放月的10日-15日期间。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日与“春节”、“古尔邦节”等重大节日临近或重叠的,应在重大节日来临前发放。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采取每两个月发放一次、每三个月发放一次、每年一次性发放三种方式:
(一)城市低保资金、孤儿分散供养资金、城市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采取预发的方式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发放;
(二)高龄津贴、农村低保资金、五保分散供养资金采取预发的方式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分别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发放;
(三)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教育、冬季取暖等专项救助资金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发放。其中,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因急诊入住非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城乡困难居民具体医疗困难及医疗时间,在规定的限额内采取病前、病中、病后不同方式一次性发放;教育救助资金在每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发放;冬季取暖救助资金中采取自供暖方式的,在每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采取集中供暖方式的,在每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资金发放方式
第五条 现金发放采取现场集中发放和上门入户发放两种方式:
(一)救助对象多且相对集中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现场集中发放;
(二)救助对象少且相对分散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救助对象,必须上门入户发放。
打工、探亲在外的救助对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指定金融机构卡号(由救助对象自行办理)登记造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县)民政部门审定后,通过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第六条 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由救助对象本人领取(签字或按手印),救助对象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领取需委托其他人员领取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五章 资金发放程序
第七条 现场集中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