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11〕59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0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民政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基层群众工作,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强化惠民政策宣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金发放机制

  第一条 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和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区(县)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结合传统节日走访慰问活动,确定“救助资金发放日”。
  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审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编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指导救助资金发放。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社会救助资金,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干部组成发放小组,分片包干,现场集中或入户发放救助资金,同时做好惠民政策宣传,了解社情民意。

第二章 资金发放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包括:
  (一)城市低保资金;
  (二)农村低保资金;
  (三)五保分散供养资金;
  (四)孤儿分散供养资金;
  (五)高龄津贴(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