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情况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收集企业生产方式、生产品种、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企业标准等。
(二)日常监管情况: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意见书等。
(三)监督抽检情况:抽检的品种、数量、时间及检验结果等。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五)违法行为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相关材料、保健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记录、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发布情况等。
(六)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不良信用记录: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生产经营许可证,超出生产许可内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批准的配方或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行为的;
(三)未执行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的;
(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企业未组织直接接触产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患有《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而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
(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违规生产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