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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1〕77号)


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辖区保健食品实际监管状况,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有关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修订北京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分局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支持和鼓励采用照相器材、扫描设备等电子设备将收集归档的纸质文档转化成电子文档,并建立电子监管信用档案。

  第五条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联系人、联系电话、许可申请材料、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注册资金、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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