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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二十九)关于“加大对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开展节水型载体和示范工程建设”的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各级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全社会节约用水,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确立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和“认真制定和严格实施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举措”的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关于“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环境)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监测体系,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抓紧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办法,建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三条红线’的评价体系”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持”的工作,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落实重要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的工作,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加快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大骨干工程的建设”的工作,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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