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高效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对各区实施方案审批、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和计划安排、监督管理、总体验收和配套能力建设。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
(三)市规划局按照《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内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和审查范围。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将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篇章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四)市发展改革委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中对项目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要求。严格按照《
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应率先带头使用可再生能源。
(五)市国土局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将规划中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作为土地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六)市环保局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生态城市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教育局、园林局、商务局、旅游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医院、学校、公园、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建筑中,应按照相关法规、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要求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目标任务。
(八)市墙改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应用从设计-施工-验收统一管理,组织做好技术研发和培训、项目示范和推广、舆论宣传等。
八、保证措施
(一)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手续应尽快办理,主动服务。
(二)明确政策,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纳入我市今明两年重点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