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年合肥市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大引进省外资金、境外资金、大项目的力度,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评和奖励对象的不同,设立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奖项。
第二章 考评奖励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考评奖励范围:五县(市)四区、四大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外办等市直有关单位;为年度新引进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的考评奖励内容为全年招商引资总量、实际利用外资、工业招商引资、新引进项目情况等。
(一)招商引资总量是指省外实际到位资金(以下简称内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以下简称外资)之和。
1.省外实际到位资金是指省外境内投资者及在肥部属企业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种资金(不含上级文件规定不予认可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增资扩股等。
2.省内市外企业在肥设立的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到位资金视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3.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投入到本市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以及境外个人和组织无偿捐赠的现金等。
(二)新引进项目包括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其他项目。
1.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界定依据《2011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以下简称《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