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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户外公益广告
  政府部门设置的公益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适时纳入市广告办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划的,由原设置部门负责拆除。
  (三)户外招牌广告
  招牌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继续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划的,要求经营户按照规划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配合支持且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试点区的招牌整治由整治办统一组织实施,不再单独考虑奖励,其中国有单位的店面招牌整改费由该单位自行承担。户外广告整治过程中的墙面清理、修复和环境改善等工作,有开发、物管单位的由开发、物管单位负责,无开发、物管单位的由整治办负责。
  三、货币补偿与奖励
  (一)货币补偿。对已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而又需整改的户外商业广告,若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行整改的,按照现状评估价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评估价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货币奖励。为鼓励广告业主积极配合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广告整改任务的广告业主进行奖励。其中,招牌广告一般按材质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每平方米50-400元。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户外广告整治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有机组织部分,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整治办在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整治联络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财政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处理各类违法广告,使户外广告成为绍兴城市风貌的一大亮点。
  (三)整治经费保障。户外广告整治经费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整治办要按照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用好整治经费,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明确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本次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整治办在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确定一家国有广告公司负责实施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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