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10〕3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的要求以及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禁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禁毒工作成效明显,但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吸毒人数增幅较大,全市六个县(市、区)及多数乡镇(街道)均涉毒,毒品犯罪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执行好《
禁毒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统筹谋划,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宣传、文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公民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我市禁毒工作实绩,鼓励创作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教育、共青团和关工委等部门要着力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以建设示范学校为抓手,进一步推进《
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的落实,确保“校园无毒品”。
(二)巩固堵源截流防线。交通、公安等部门和邮政、快递等行业要不断完善我市堵源截流工作机制,在车站、码头等人流集聚区域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重点加强对出租、长运、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参与禁毒斗争的意识、能力和积极性,切断毒品进绍通道,萎缩毒品供给市场。
(三)强化基础管理措施。文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酒吧、宾馆等易涉毒场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毒场所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证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海关、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严格许可、备案制度,防止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
(四)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
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台相应政策,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戒毒人员融入社会。要鼓励企业积极做好回归社会戒毒人员的就业工作,对招用戒毒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优惠政策享受社保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吸纳戒毒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要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