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不断改善和创新执法方式。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主动服从和服务于林业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森林公安机关要商林政管理等业务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做好对征占用林地、中低产林改造、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木材流通、木材经营加工、涉案物品处理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在管理理念上要从重管理、轻服务向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中转变,在管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理、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各地、有关部门要为森林公安机关对涉林项目、行业的服务管理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条件,做到互通情况、共同管理。
(十五)认真做好林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思想,进一步加强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林区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要利用开展专项行动和查处典型案件的时机,深入林区一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爱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自然的生产生活方式,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森林公安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森林公安工作。要继续落实森林公安工作由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分管、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进入林业部门领导班子的要求,把森林公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森林公安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支持森林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依法开展工作,真正管理好、使用好、建设好这支队伍。各级林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继续支持配合做好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以林为业、以警为荣”思想,找准工作定位,摆正自身位置,加强信息沟通,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主动接受林业、公安部门领导。要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加强森林公安机关党组织建设,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教育,确保民警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勤政廉政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森林公安领导班子。要按照森林公安警力配置要求,结合管护面积、林区治安情况,适当增加森林公安人员编制,逐步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完善森林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满足森林公安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要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管理,坚决杜绝刑事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及其他社会影响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加快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中央加大政法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力度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争取中央支持,加快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步伐,落实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减免项目建设有关规费,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森林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和派出所办公用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特别是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通过调整财政支出和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结构,逐年加大对森林公安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改善森林公安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