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
(八)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按照全省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以各类工程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占不符以及弄虚作假报批等破坏林地资源案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持查处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等多发性涉林案件。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治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案件高发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专项打击。要坚持和落实挂牌督办、专案攻坚等查案制度,组织力量严查破坏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坚决遏制涉林违法犯罪高发势头,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九)坚决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红豆杉、榧木等珍稀植物资源和亚洲象、滇金丝猴等珍贵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重点保护滇西北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要重点加强野生动植物制品经营、加工场所,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出售珍稀动植物制品行为,积极维护我省生态文明良好形象。
(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森林公安要把预防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积极探索森林火灾的防范机制,认真研究森林火灾案件的规律特点,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火源管理,严厉处罚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惩故意纵火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林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切实推进林业执法改革和创新。要按照林业综合执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确立森林公安在林业执法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改革和拓展森林公安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积极推广由森林公安整合林业执法队伍,实现森林公安统一承担林业行政执法任务的模式。要针对推进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中,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生态公益林保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涉林执法和打击犯罪工作新思路、新途径、新手段,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形势的需要。
(十二)突出做好林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林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尚未解决的林权纠纷为重点,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贴近林区、熟悉林情的优势,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的制度措施,经常性开展排查化解工作,建立涉林不稳定因素预警机制,并积极采取教育、疏导、协商等办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地调处林区矛盾纠纷,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十三)积极构建林区治安防控体系。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林业生产方式和资源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林区治安的防范基础、防控机制和警务配置提出了新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按照林业“三防”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工作重心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防范转移,进一步加强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林区群众及其他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结合山情、林情、社情实际,深入实施林区警务战略,完善警力配置,推动警力下沉,整合林区治安防控力量,建立边界联防、案件协查、情报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逐步构建起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林区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推动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