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阿府函〔2011〕3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新《条例》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系统学习。各县、州直各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
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