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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16个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建立以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2012年前,自治区、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岗,重点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点。
  (三)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事关残疾人的重大信访事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源头。
  四、保障机制
  (一)统筹推进落实。各地政府要将“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在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要进一步突出“两个体系”建设。各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残疾人组织要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两个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随着事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加大彩票公益金对“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普惠+特惠”的政策体系,加大专项制度保障,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就业创业、“阳光家园”建设、住房保障、特殊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
  (三)强化基层基础。各地要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信息服务网络和基层组织队伍“三大基础工程建设”。继续开展残疾人状况与小康实现程度年度监测工作,开发利用相关数据,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9〕6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作用,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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