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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本市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鼓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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