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通讯、交通枢纽等主体建设工程;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主体建设工程。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机构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外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节;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第十一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通过的评审意见。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及类别等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部门应当受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五日内办结;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且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
(三)其他建设工程一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