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1〕6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和推进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工作,规范创新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各类项目,包括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优质课程及教材建设、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及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改革与探索等。
第三条 项目高校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获得市教委批复实施的项目,高校须指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其所承担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市教委有关“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相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 凡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且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