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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表》经审定后,应在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别留存备案,并建立信息数据库,录入全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网络系统,以供随时查询。
  (五)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自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之月起领取补贴。
  三、高龄津贴的划拨、发放
  高龄津贴的拨付实行年度申报、逐月审批、按季拨付。
  (一)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抄送本地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实施发放。
  (二)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向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发放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盟市财政局核准。经盟市财政局同意后,由盟市财政局将高龄津贴自治区、盟市财政分担部分划拨至旗县(市、区)财政局。
  (三) 各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5日前,将本年度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汇总表以及次年享受高龄津贴的分年龄段人员汇总表,一式三份报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
  (四) 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边境牧区、旗等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民政工作站代为发放;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门发放。
  具体发放管理细则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四、人员的增减变动
  (一)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自治区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高龄津贴从次月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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