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县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农〔2011〕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考核奖补政策的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全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县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达标县对照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农〔2010〕10 号)的有关规定,对考核达标以来的相关工作和各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通过检查总结,提出完善长效管理工作和补助资金有效利用的意见,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提供经验。
二、检查内容
1、农村饮用水工程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2、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开展情况。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3、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名称、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等。
三、时间安排
1、8月20日前,有关县(市、区)水利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域内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对自查总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总结(含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厅和相关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