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实行目录管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认定、公布、使用、更新、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键技术产品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建筑制冷、供热、供电、提供生活热水的产品。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目录的日常管理,组织申报、认定、目录公布、公示、更新及监督等;优先选择具有先进性、经济性及良好售后服务的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的相关示范项目应使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目录以外的技术产品时,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目录中的关键技术产品。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生产及检测设备配套齐全,生产工艺合理,质量稳定可靠;
5.在湖南省已经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 企业申请其产品进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目录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3.企业情况及证明材料,非湖南省企业应同时提供其在湘经销及服务机构的概况;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及检测设备清单,产品执行标准清单等;
5.质量管理手册及体系认证证书或生产许可证、3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