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季度列入目录的企业和开展的项目情况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达不到服务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相关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由于特殊原因选择未列入目录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鼓励其他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建设单位优先从目录中选择有关企业。
第十二条 入选目录的企业承担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经调查属实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目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目录申请表(略)
2.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勘察设计)申请条件(略)
3.湖南省地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企业(施工安装)申请条件(略)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应用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质量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产品的使用,根据《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