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技术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企业。
第四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企业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列入目录。
在择优选择的基础上,鼓励为项目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总承包和节能运行管理全过程服务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列入目录。
企业联合体是指由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管理等企业以合约形式为客服提供服务的联合体。
第二章 目录的申请及公布
第五条 申请入选目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资质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能力;
3.具有稳定的、有从业资格的专业队伍;
4.具有相应规模的工程业绩;
5.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 申请入选目录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申请企业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并保证其申报应用于项目中的相应技术、产品及服务无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任何法律纠纷。
第七条 申请及公布的流程:
1.申报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
4.经专家评定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5.审定通过的企业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接受申报,每半年公布一次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目录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已列入目录的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申请列入目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已入选目录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期目录审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