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组织、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共同研究制定军转干部安置等国家政策性安置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核准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年审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进行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年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切实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密切配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酌情给予书面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调整机构设置、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
2、擅自扩大或缩小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
3、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4、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
5、在发生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己调出、辞职、退休、死亡、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时,未按规定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或虚报人员编制;
6、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