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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数使用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出编手续,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系统,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依据经核准的编制、职数,办理人员录用、调配、安置、职务任免以及工资审核、各类社会保险办理等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经核准的编制、职数和组织、人社部门相关使用手续,编制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核定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职数,组织、人社部门录用调配、核定工资、办理社保,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凭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在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发生工作人员调出、辞职、退休、死亡或被免职、辞退、开除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人员出编、职数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职数管理规定,使用职数时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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