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分类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积极开展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扩大实施“共享阳光系列康复救助工程”,普遍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救助,逐步建立长效救助工作机制。重点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坚持“救早、救小”原则,优先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继续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安居工程”,将其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征收残疾人房屋时,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征收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及区县政府应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提前三年享受养老金待遇。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