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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白府办〔201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白沙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
  在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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