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的汇算清缴工作班子,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掌控本单位汇算清缴整体进度、工作质量、把握难点,以及相关问题解决办法等情况。各分局、科、所要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应将汇算清缴工作班子的组成人员名单于2012年2月15日之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部署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2)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3)各征管分局应按规定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备案、申报事项,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并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沪国税所〔2010〕155号规定,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本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做好清理、完善工作,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