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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
(沪国税所〔2011〕1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1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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