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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案件司法结论(附件四)的形式向上海银监局报结案报告。案件司法结论内容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案件涉及金额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案件司法结论应附司法机关终审判决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XX年XX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单位名称(盖章) 签发人: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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