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本级机构负责人不负责本级机构的案件查处工作。如果机构有违规行为,对案件负有责任,由发案机构的上级行的负责人负责案件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送上海银监局,如在10个工作日内无法上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调查报告重点描述案件的整个过程、作案的操作手法、涉及人员情况、与之有关的风险点、初步确定银行是否存在违规和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八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的基础上,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向上海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如在20个工作日内无法上报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审结报告可简化案件基本情况,重点关注发案原因、问责、整改方案等内容。
同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第十九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海银监局对口监管处,上报初步审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