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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报告内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信息具体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内容并关注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一)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1.案件信息: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2.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3.案件审结情况: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采取的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4.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案件信息台账中应注明该信息在案件风险信息台账中的编号;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并配合上海银监局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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