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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案件信息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九条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及内容
  (一)报送流程: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对符合《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报送上海银监局;对不符合《上海市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上报上海银监局。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二)报送内容: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如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应当立即向上海银监局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在确认或撤销案件风险信息之前,如前期报送的内容有所变化,应当续报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十条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及内容
  (一)报送流程: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报送流程的规定向上海银监局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二)确认标准: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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